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租稅法總論
Taxation-general 
開課學期
102-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授課教師
黃茂榮 
課號
LAW3391 
課程識別碼
A01 3980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9,A(16:30~19:15) 
上課地點
法1303 
備註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6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稅法總論課程大綱

黃 茂 榮

我國雖有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但核其內容尚未將各種之稅的共通事項加以規定。所以本課程之講述內容不以該法規定者為限,其大綱擬包括以下各點:

一、稅捐之概念及其他公課
二、稅捐之分類標準及其種類
三、財政收入之來源、替代性及其收入規模(稅捐、規費、工程收益費與事業收入;其間之替代性及收入規模)
四、稅捐高權(稅捐立法高權、收益高權、行政高權;財政劃分)
五、稅法建制之基礎原則
1.量能課稅原則(稅捐規模與稅捐負擔之一般極限、量能課稅原則之具體化與稅捐客體之選擇、稅捐客體及其苛徵之禁止、量能課稅原則對於社會目的或簡政目的的退讓、量能課稅原則與平等原則、量能課稅原則與累進稅率、量能課稅原則與稅捐減免)
2.稅捐法定主義(對於法源的限制、構成要件之明確性、法律補充或類推適用的禁止、溯及效力之禁止、依法課徵原則與稅捐協議之禁止)
3.課稅之憲法上的界限(生存權、對於婚姻、家庭之歧視的禁止、苛徵之禁止與寓禁於徵)
六、稅法之法源
1.國會保留與法規性命令
2.行政規則或行政函釋之事實上拘束力
3.判決先例或判例之事實上拘束力
4.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對於規定財政部之稅捐解釋函令之法源地位的意義
七、稅法之適用
1.稅法之解釋方法
2.稅法之法律漏洞及其補充
3.經濟觀察法(無效之法律行為、迂迴之法律行為、以經濟上的歸屬為準)
八、稅法之法律關係概論
九、稅捐債務關係及其構成要件與稅捐規劃
1.稅捐債務之構成要件
2.稅捐請求權之發生與屆清償
3.稅捐請求權之消滅(繳納、抵銷、免除;核課期間或徵收期間屆滿)
4.附條件之消費稅及其移轉
5.稅捐債務之歸屬與繳納義務人
6.稅捐規劃
十、稅捐稽徵關係
1.行為義務
2.稅務調查與稅捐祕密
3.稅務處分之概念及其種類
4.稅務處分之確定與更正
5.稅捐程序之當事人
6.稅捐之強制執行
十一、稅捐處罰關係及義務之違反
1.行為罰與漏稅罰
2.漏稅罰之構成要件
3.行為罰之裁量範圍的規定方式
4.行為罰與漏稅罰之併罰
5.自己行為主義
6.稅捐規劃與稅捐處罰
十二、稅捐救濟關係
1.救濟途徑(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2.稅捐救濟與強制執行
3.訴訟標的
4.證據方法
5.舉證責任
6.爭訟案件之確定及其效力
 

課程目標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無資料